沪深交易所停复牌新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不超3个月

2016-05-27 16:58 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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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交易所于5月27日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

深交所:五个方面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制定,秉承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归位尽责、加强监管的理念,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维护投资者交易权和知情权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和分阶段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考虑到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确实存在难以分阶段及时披露所筹划事项且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情形,备忘录要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同时,对于违反备忘录的规定,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时间的,备忘录明确交易所可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实施复牌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滥用停牌权利、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备忘录主要从明确相关重大事项的最长停牌时间、加大投资者对长期停牌行为的监督、细化停复牌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停牌约束和加强中介机构作用等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规范,并加强了对停复牌业务的监管。比如,备忘录规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方筹划控制权转让和募集资金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募集资金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预计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的议案,决定公司是否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对于长期停牌的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核实公司前期筹划事项进展,并发表专业意见。

在制定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过程中,深交所先后两次向深市上市公司征求了意见,共有133家上市公司反馈了意见,深交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充分吸收合理的修改建议。本次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出台,是深交所积极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充分吸纳投资者的意见,并与上市公司共同研究的结果,也是深交所稳定、修复、建设市场的重要措施。据悉,已有162家长期停牌的公司参照该备忘录,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明确了所筹划相关事项的内容、预计复牌时间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其中,2家公司的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公司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并复牌,整体运行情况良好。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停复牌备忘录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接下来,深交所还将继续总结监管实践,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并举办针对性培训,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则,切实维护市场交易效率,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发展。

上交所:三方面调整完善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同时,5月27日上交所也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简称“《停复牌业务指引》”),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行为,其中包括三大方面的完善:扩大停牌规范范围、严格控制停牌时间和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延期复牌程序要求。

严格控制停牌时限方面,《停复牌业务指引》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停牌后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此外,指引还明确,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复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 

重大资产重组需披露停牌前1个交易日股东明细

5月27日发布的《停复牌业务指引》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延期复牌程序要求。同时,还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停牌的,应当及时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公司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

指引针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停牌时间较长的行为,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逐月递进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停牌时间所需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的主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交易进展情况,以便于投资者知晓重组推进概况,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加快重组进展。

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业务特点和筹划进程,针对性规定了在延期复牌时所需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要求利益相关的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在停复牌决策中的权利。

同时,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为由申请股票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公司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

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

5月27日发布的《停复牌业务指引》根据之前的实践,在规则上扩大停牌规范范围。其中指出,如因筹划控制权变更、签订重大合同和战略性框架协议等原因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延期复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筹划事项依法须经事前审批或属重大无先例的除外。

据了解,目前,除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外,上市公司仍有不少业务涉及停复牌,具体包括: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签订重大合同和战略性框架协议等。这些停复牌业务,实践中已有一定的标准,但没有通过规则的形式予以公开,不便于上市公司参照执行。《停复牌业务指引》增加了该部分内容,明确了相应的停牌标准。

《停复牌业务指引》第29条规定,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以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重大合同、战略性框架协议等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确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应当同时披露停牌原因和筹划事项的具体类型。公司申请紧急停牌,当日暂无法按前款规定披露停牌原因的,应当在次日补充披露。

同时,根据第29条规定申请股票停牌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延期复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公司筹划事项依法须经事前审批或属重大无先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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